之前科
日本《警察官实务六法犯罪侦查规范》中这样规定:
第百八十六条鉴定血液、精液、唾液、脏器、毛发、药品、爆炸品等物时,尽可能不要全部耗尽试样,必须考虑今后再鉴定需要,只使用部分,剩余留存。
那四根丝状纤维就是科警研遵守这条规则体现吗?九九五年,S女士在福冈地方法院作为证人出庭,辩护律师问她:“如今状况,是无法再鉴定吗?”
“是,没错。”
“是由于没有考虑到再鉴定可能性,才出现这样状况吗?”
验”科警研技术官。可这高评价只给科警研妥当吗?心生怀疑。科警研与大学之间直开展人才交流活动。二〇〇八年任科警研所长福岛弘文就曾就读于信州大学,指出123bpLadderMarker存在缺陷。
除鉴定技术,科警研所作所为也让人生疑。
他们说,除去送到帝京大学丝状纤维,剩余试样都被用完。这种试样用光、无法再鉴定情况,本身就很有问题。
当初从现场采集回来试样有五种,分别是从两名被害人身上采集四种血液,以及现场树枝上附着血迹。送检样本照片显示,试样都是直径两厘米脱脂棉块,可送去帝京大学时,只剩四根丝状纤维。
在科警研九九年内部读物《用于侦查与鉴证DNA型分析》中,关于鉴定试样必需用量是这规定:“可实施DNA型分析血迹量为2×2mm以上。”
“给们试样,们得出结果,这才是最重要。只用半试样没能得出结果,再鉴定时用剩下半也无法得到结果。”
听起来有理有据,可如果开始鉴定就出错呢?
不管怎样,已经没有现场采集试样。可久间DNA型还是可以进行再鉴定。
执行死刑后,久间遗物还给他家属。辩护团利用其中衣物与剃须刀做鉴定,鉴定人是筑波大学本田克也教授。
鉴定结果令人惊愕。
“饭塚事件”辩护律师岩田务说:“本案中有四个指甲盖大小试样,这些量足够鉴定百次。”
为何“饭塚事件”会消耗如此多试样,递交给法院却只是次鉴定结果?这次鉴定负责人与“足利事件”样,是主任研究官S女士。
福冈县科搜研位技术官在供述调查书中写道:“虽然久间三千年是案件凶手可能性很大,但为补充科学警察研究所鉴定,有必要请第三方机构实施鉴定,因此,委托帝京大学石山教授用剩下试样做鉴定。”
技术官致电科警研主任研究官S女士,要求返还试样。S女士回答:“们这里剩下量不够再做次鉴定,你们不介意话,就请拿去吧。”
在美国,为日后可以再鉴定,会预留些试样,这是DNA型鉴定前提。如果科学实验结果要成为定罪证据,为证明证据不可动摇,就必须保存试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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