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中旬,离正月休朝尚有大半个月,大理寺卿阮邢与内阁次辅凉忱共同提出,今民间有女子从商,其中以寡妇或因为帮补夫家而不得不从商妇人居多,但在从商过程中,时有纠纷,因大蘅国并无相关律例,即便上报官府也难做定夺,故提案应对女子从商订立相关律例,让官府有法可依依例审判。
女子不应抛头露面,此乃默认之礼,女子从商必然在外奔走,如此便是有违礼制,于是再次有大批朝臣进言,比起订立规范女子从商律例,更应明令禁止女子从商破坏礼制。
禁止
动摇国之根本!”
此辩令王壬等人语塞,面色难看至极地过会儿后才纷纷斥言:“你这是强词夺理!”
钟清衡丝毫不怒,只道:“既说钟某强词夺理,那便请诸位大人有理有据地反驳钟某。”
王壬难以反斥,唯有转而对议案第三条开火,直言无论女子是否因买卖为妻为妾,既已被官府记录在案,那便是合法婚姻关系,断无承认之后再否定之理;且买妻买妾虽有错,可并非主使拐卖之徒,若是判刑恐此法过于严苛。
而王壬这番反斥,钟清衡尚未开口,礼部尚书江晟已先忍不住辩驳道:“王大人怎此时又不把礼法挂在嘴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买妻买妾敢问可有遵双方父母之命?再者,大蘅国律例规定,定婚成婚需是男女双方自愿。拐卖本已违法,买妻买妾便更谈不上自愿,既是非自愿便是违法,即便官府记录在案,其本质亦是违法,又何来合法婚姻关系?官府承认是经过造假违法婚事,为何不能否定?
“若说买妻买妾有错却罪不至判刑,认为此言差矣。买卖因何而起,正因有买家出价,方有人铤而走险充当卖家,拐卖者罪不可赦,买者亦然。甚至可以说买者才是拐卖屡禁不止罪恶之源。当然,知道王大人直以来都反对酷法,频频以商鞅变法失败为例证明酷法不可取。然若是商鞅之法当真如此不可取,何以后世不断以商鞅之法为蓝本制立新律例?荀子言,‘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有此儒学在上,证明礼仪教化为先,律法治理为辅,可若是将礼法不放在眼中,便该重用刑罚禁止这些恶徒不法之行!王大人身为都察院左都御史,竟连儒学与律例都不研明,这些年来怕是冤不少人啊!”
江晟之言把王壬气得差点便在殿上昏过去,王壬向楚岳峙下跪恳请三思,表示律例沿袭多年,万不可轻言改之,更不能轻易动用酷法。
楚岳峙却道:“钟次辅所言,句句在理,礼在法前,何以不能改?若说酷法,这杖八十是刑,牢狱是刑,流放是刑,可如今这判刑标准尚未定,怎就成酷法?”
王壬哑口无言,楚岳峙干脆让其就这跪着,想通再起来,其余反对朝臣见状顿时未敢再多言。
至此,钟清衡提议律例修改得以确立,将在与刑部及大理寺进步商议,敲定各项细节后颁布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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