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本国棉花生产,当地资本主要为出口棉花提供资金。46
印度商人在原棉贸易中中心作用建立在他们早期在布料交易中作用上。1788年,印度贸易局向东印度公司总督报告说,棉花贸易“仍然还是以原住民非常简单方式进行,生意很大程度上依靠他们进行”。首先,印度商人如孟买交易商佩斯东吉·杰姆沙特吉、詹姆塞特吉·杰吉伯伊和索拉布杰·杰万吉等能够将布料方面专业知识用到原棉贸易上去。结果,在整个19世纪上半叶,西方商人在印度影响通常只限于沿海城市,甚至在那里他们也会遇到来自印度商人激烈竞争。成立于1836年孟买商会中还有数量众多印度商人,反映他们直以来重要性。正如商会在1847年所观察到那样,“委员会认为,考虑到欧洲人在这个国家代理和作业状况,不能希望商人采取任何涉及在内陆维持据点立场;英国商人唯可以恰当地考虑提供支持,必须限于购买那些带到本地市场棉花,据说这也正是他们所准备做。”47
在种植棉花农村地区,印度商人向耕种者预付资金,往往利率很高,然后把原棉卖给中间商,中间商再把棉花预付给沿海商人,这是种被英国人认为是“邪恶”制度,主要是因为它无法被控制。正如孟买商人约翰·理查兹(JohnRichards)于1832年向伦敦巴林家族所报告那样,“本地商人只接受来自内地、沿海、波斯湾、红海、中国农产品,他们中很多人是印度教徒和帕西人,非常富有,有甚至拥有大量资本。由于生意完全掌握在他们手中,任何与沿海人签订棉花合同企图最终都失败”。由于非欧洲资本占主导地位,加上当地农民直控制着土地和劳动力,所以当地棉花生产主要满足包括制造商在内当地生产者需求,而不是满足遥远欧洲棉纺厂需求。48
印度商人和生产者这种独立性在19世纪上半叶并不罕见,欧洲商业渗透到棉花种植地区腹地,在世界大部分地区仍然是例外而不是常态。到19世纪中叶,大多数棉花从未经过欧洲或北美商人账簿而进行交易。在中国,进口印度棉花受到香港商人控制,这些商人把它卖给内地经销商。在安纳托利亚西部,和印度样,港口城市伊兹密尔与棉花生产地区之间贸易掌控在当地商人手中。在奥斯曼帝国另部分,埃及,西方商人对生产者与亚历山大港之间贸易影响仍然有限。直到19世纪40年代末期,穆罕默德·阿里部分通过强迫农民以棉花缴纳税款,实际上强制垄断从生产者那里获得原棉权力,他将这些棉花出售给沿海商人。而些新兴工业化地区则避免对进口棉花依赖。例如在墨西哥,普埃布拉工业家要直接从生产者手中购买棉花,要从韦拉克鲁斯商人那里购买。49
值得注意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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