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五十年(1785年),李质颖奏交自行议罪银十四万两、关税短少银三万余两,共十七万余两。
乾隆五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富勒浑代奏运司张万选因“船只缺少不能筹划添补”事,交自行议罪银三万两。
乾隆五十年(1786年)八月,和砷、福长安代奏雅德因“浙江税务缺少”事,交自行议罪银六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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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乾隆说法,议罪银制度是“以督抚等禄入丰腴,而所获之咎,尚非法所难宥,是以酌量议罪,用示薄惩”。看起来似乎于国体无损,既没有增加百姓负担,又宽绰皇帝手头,还警戒不法*员,真是举多得。而事实上,这却是项后果极为严重恶政。
最多次高达三十八万四千两,下面是《密记档》里几笔记载: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十二月,全德奏交苏州织造任内应赔罚料银并关税短少银二万八千七百七十二两。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三宝奏交自行议罪银十万两。
乾隆四十六年,文绶名下共奏交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三月,巴延三因“民人谭老贵自缢身亡案”交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tf政治个不变规律是,个人从tf中所得,与给国家造成损失相比,往往微不足道。今天*员,可以因为几万元好处,甚至仅仅几次“特殊消费”,大笔挥,将千万土地批给开发商。同样,乾隆晚年从议罪银制度中得到几百万两零花钱,给大清王朝造成损失要以亿万计。
所谓吃人嘴短,用人手短。在享受花钱快乐同时,老皇帝对于那些踊跃交纳议罪银*员不可能不高抬点贵手。许多所谓“法所难宥”大罪,只要交纳银两足够多,就可以免罪。因此议罪银实际上起不到惩戒作用,反而变相地使贪污侵占合法化,为犯罪提供保护伞、“免死牌”,为贪,,g们壮胆,让他们贪污腐败为非作歹起来心里有底。反正大不找和砷通融通融,罚钱事。正如尹壮图所说:“罚银虽严,不惟无以动其愧惧之心,且潜生其玩易之念。”
这制度让*员们tf起来更有动力。积累多年家业被罚光后,*员们第选择往往是更加疯狂搜刮。有时候,因为议罪银数量过多,无法交纳,*员们第选择也是通过“犯罪”来获取“议罪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和砷代奏原任巡抚杨魁之子杨超铮交议罪银五万两,分五年代其父交纳。
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征瑞奏交国栋名下入官银五万两。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盐政使西宁因盐课事“办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奏交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三月,福康安代奏巴延三“因盐务事”交自行议罪银十万两。
乾隆四十九年,征瑞奏交范清济“因拖欠额铜数十万斤,除查封产业外”,罚银八万两,故自议交银八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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