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官。以此防止贫富差距过大,保障贫苦民众利益。
章太炎强调:“吾党之念是者,其趋在恢廓民权。”通过以上制度设计可见,他并非质疑m;主价值,更非为旧体制饶舌辩护,而是认为在徒有其表代议制下,民权并不能真正得到伸张。在他看来,名副其实m;主制度应该做到两点:为“抑官吏,申齐民”,为“抑富强,振贫弱”。从中国近代政治思想史脉络来看,近代中国士人接触到西方代议制m;主,多数时候是从“通上下之情”角度来理解,即视其为可将“民情”上达天听,使君臣上下沟通无碍,达到为政以公,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动员有效渠道。但依章太炎之见,基于从广大民众福祉角度思考政治问题立场,代议制很容易异化为统治集团与地方豪强联合起来压迫底层平民新式,bao力机器。通过形式主义选举活动,这种压迫还披上合法化外衣,被视作符合历史进程“公例”。因此,章太炎在制度设计中,对掌握权力与资本群体有十分严格限制与监督,尽可能地防止后者侵犯广大民众利益,让“民权”能真正在政治活动里体现出来。
当然,在清末这充满紧迫感历史环境里,章太炎这套制度设计其实并不完善。例如怎样在限制政治权力同时保证国家基础能力;立法过程中所谓“周知民间利病”之士怎样被推举,如何判断其是否真“周知”;国家若不主导教育,如何在列强出于政治目进行文化输出、培养在华代理人背景下保证国民政治与文化认同。凡此种种,章太炎并未加以更多考虑。此外,这套理想制度如何在具体历史条件下实现,他亦未曾说明。不过即便如此,他能注意到制度设计中各种复杂问题,并将政治制度问题与社会经济问题结合起来思考,强调m;主政治要名实相符,就当时而言,已属出类拔萃。
庚子事变之后,清z.府为改变形象,开始进行法律改革。光绪二十八年(1902)上谕写道:“现在通商交涉,事情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清z.府在次次对外交涉中自以为逐渐认识列强行动逻辑,设想通过改革中国旧有法律体系,引进西方法律知识,这样就能与列强进行平等交涉往来,甚至能够进入由西方列强所主导“文明国”圈子当中,最终收回治外法权。1903年以后,清z.府陆续颁布新式法典,如《钦定大清商律》《大清民律草案》等。而立宪派也纷纷撰文,对清z.府修律活动发表意见。对此,章太炎于1908年发表《五朝法律索隐》文,疏解魏、晋、宋、齐、梁这五个朝代律令典制,认为那些时代法律体现出“重生命”“恤无告”“平吏民”“抑富人”四个特点,并以此作为尺度,对清z.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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