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李小龙尸体内外均无遭受,bao力伤害痕迹,警方在事发现场也找不到任何毒药或可疑之处;再加上三位主要专家证人都倾向支持“药物过敏引发脑水肿致命”结论,所以“意外死亡”是值得审慎考虑死因。
事实上,包括法医界权威蒂尔教授都认同李小龙不可能因急性、慢性中毒,以至服食大麻致死。利塞特医生更指出“某种药物可能会令某类人产生过敏反应”,而以往亦有服食片阿司匹林即导致药物过敏死亡案例。所以,尽管死者服食“EQUAGESIC”止痛药,阿司匹林只占三分之成分,但当阿司匹林与甲丙氨酯混合后并发作用,是极有可能引发过敏反应。
当然,这种病例是十分罕见;故陪审团若采纳蒂尔教授推断,李小龙死因便极有可能属于“死于意外”或“死于不幸”。假如陪审团对庭上所提供证供,以及专家分析和意见仍抱有质疑,则应考虑选择第七种裁决,即“死因不明”。
在被隐晦地告知对此案应该如何裁决之后
研讯最后名证人离席,庭审结束。蒂尔教授任务大功告成。[516]董梓光法官亲自向这位远道而来法医专家表示感谢。法庭休庭,下周再度开庭,届时陪审团将做出最后裁决。
在第七天死因研讯中,董梓光法官在三人陪审团做案情总结并分析重点,他特意说道:“本案关键证人是医学家和法医专家,比如负责解剖化验利塞特医生和化验师林景良博士,当然还有专程来港提供专家意见英国法医专家罗伯特·唐纳德·蒂尔教授。”他没有提到凌格福医生和邬显庭医生,这两位医学专家支持大麻致死说法。
不出所料,法官接下来向陪审团逐解释七种死因裁决法律定义,并对各项可能性从自己角度进行分析。听起来像是在引导陪审团决议:
1.谋杀:即怀着恶意非法杀人。在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死者被非法杀害,故可以排除这个死因。
2.误杀:即非蓄意犯错导致他人死亡。本案死者显然没有遭受到这种对待,此项死因自然并不成立。
3.合法被杀:死者猝逝根本与此无关,无须对此考虑。
4.z.sha:所有证供均显示李小龙并无任何z.sha动机或倾向,也找不到诸如遗书等厌世证据,所以本项死因可能性,是微乎其微。
5.自然死亡:利塞特医生及林景良博士虽竭力寻觅这方面有关线索,但在验尸及病理化验中,皆找不到足以令李小龙致死自然疾病。董法官遂认同利塞特医生、林景良博士及蒂尔教授等专家意见,排除自然死亡可能性。
6.意外死亡:根据法典定义,死于意外,死于不幸及死于横祸,三者在逻辑上是不易清楚区分,也很难定出具体界限。唯董法官个人认为,“死于不幸”是比“死于意外”更加不幸。[517]
也许是担心陪审团不能理解他所表达意思,法官继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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