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自治制度”,其核心就是“家族制度”。沿着这个理路,在理清乡里制度及其演变之后,应当把重心放在包括家族制度在内乡村自治制度上来,并最终回答二者之间关系。可是,在研究中国古代乡里制度过程中,却慢慢地放弃上述设想。其原因主要有二:是对于中国古代乡村是否普遍存在“自治制度”,传统中国乡村是否可以看作“自治社会”,或者说是否可以运用“双轨政治”分析框架去看待中国古代乡村社会,越来越不能确定;二是家族制度在不同时期表现形态及其在乡村社会所发挥作用与意义有很大不同,很难作为种通贯历代王朝制度与乡里制度加以比较(周老师已敏锐地洞察到这点,所以他强调家族制度普遍程度,到近代尤为突出)。更为重要是,对家族制度作为种民间社会自生、内在“自治制度”这命题,在根本上产生怀疑。
从本源上说,家族及家族制度根源于家长权力与家长制度,亦即父老(父兄)对于子弟养育训导之责,以及管治教诲之权。《白虎通》卷八《三纲六纪》说:“诸父、兄弟,父子之纪也,以其有亲恩连也。”“父者,矩也,以法度教子也。子者,孳也,孳孳无已也。”“兄者,况也。况父法也。弟者,悌也。心顺行笃也。”(陈立1984,376、380)父(母)子之纪出于血缘,父母养教子女,兄长垂范弟妹,亦皆源于自然法则。故父兄(母姊)以言行举止示范、规训子弟,建立、维护并传承社会规范与伦理,亦为文明社会之通例。然家户之父兄,其养教规训之权,若仅限于本家户之内,所造成者,只是父兄统治家长制家庭,并不足以形成家族及家族制度。《白虎通》卷八《宗族》说:“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而“古者所以必有宗”,是为“长和睦”。“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于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陈立1984,394)尊崇祖先、长辈,可以“长和睦”,发挥尊长、大宗表率作用,“纪理族人”,但尊崇、表率、纪理都不具有强制性,并不足以借此形成宗族与宗族制度。因此,以为源于血缘父兄权力与祖先崇拜只是给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形成提供条件与可能性,并不必然导致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形成。换言之,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形成,除内在血缘关联(包括拟制血缘关系),还需要诸多外在条件。其中包括居住空间相对集中,具备定生计条件与适宜经济形态,特定社会文化环境,而最重要则是官府支持、鼓励或认可,至少是默许:家户父兄,普遍超越家庭范围,施展对于他人家庭控制,包括人身控制与经济控制,若未得到官府授权或许可,几乎是不可想象;在以“编户齐民”作为统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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