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细胞中有个细胞核,内部存在DNA。DNA遗传自父母,由碱基构成,碱基排列结构因人而异。通过查明该结构重复次数,便可完成个人识别,这项技术就是DNA型鉴定。而要实施鉴定,用普通显微镜是办不到。为观察DNA,科警研使用电泳装置。这个装置中最关键是被两块玻璃夹着果冻状物质,即聚丙烯酰胺凝胶(PolyacrylamideGel),简称“凝胶”。
鉴定时,先从血液等人体样本中提取DNA。但提取量不足以用来鉴定,需要通过“PCR增幅”技术让目标DNA数量增加,再用吸管将增量DNA滴在凝胶上。
凝胶内部有极小孔洞,旦通电,DNA就会因其特性被正极吸引,在凝胶中缓慢移动,这个过程叫“电泳”。断电,泳动便会停止。
由于DNA结构重复次数不同,进行电泳DNA前进距离也相应有变。DNA分子越大越难移动,越小就能够
凶手在现场残留血迹与嫌疑人致……”,就会认为“嫌疑人定是凶手”,对“DNA鉴定致=凶手”公式深信不疑。
其实,这种认识大错特错。
请大家注意,在上文提到是“DNA鉴定”,而非本书开始便多次出现“DNA型鉴定”。加上“型”字是有意义。因为这种鉴定形式就像血型鉴定,以型号分类,即按DNA型将人们分组,再进行识别。
如果个人DNA型与凶手相同,只能说明他有可能是凶手,因为其他人也有可能是同型号,不能断言“他就是凶手”。大家总以为DNA型是侦查工作直接证据,实际上并非如此。与血型相比,DNA型种类更多,型号致无法指认凶手,但只要当中有点差别,就是证明清白关键。也就是说,DNA型鉴定结果只能作为无罪而非定罪证据。
另外,“DNA几乎致”这样报道本身就是错误。最终结果只能是致或不致。
拜访大学教授、DNA型鉴定专家以及熟知相关知识律师,查阅艰涩难懂专业书籍,才终于厘清“足利事件”DNA型鉴定前因后果。
“足利事件”DNA型鉴定是在案发第二年,即九九年实施。
凶手样本是前面提到被害人衣服上附着精液,对照样本是菅家丢弃纸巾上精液。
县警察局将这两个样本交给警察厅附属机构科警研进行鉴定(顺便说明下,另机构科学搜查研究所,即“科搜研”,则是日本各都道府县警察局附属机构)。当时被调到栃木县警察局担任本部部长山本博,在“七号”事件中,就是通过DNA型鉴定确认被害人身份,因此他非常信任科警研DNA型鉴定。
科警研在“足利事件”中采用DNA型鉴定方法是“MCT118法”。这是科警研自主引进方法,如今已不再使用。择其要点简略说明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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