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自由来为*秽物品脱罪,但是觉得这种观点很难被接受,如果自由不加限制话,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剥削。而在N号房事件中,们明显看到许多经济地位处于不利女性被组织者残酷地剥削。
禁止传播*秽物品,除*秽物品会腐蚀未成年人原因之外,还有个重要原因就是道德主义禁止剥削原则,传播*秽物品牟利不仅是对女性剥削,也是对有不良偏好者剥削,而如果利用这种剥削来进行牟利话,那就错上加错。
第二类主体就是围观者。有很多人往往认为围观者可能是不构成犯罪,但是刑法理论规定共同犯罪,如果你明知道他人要去实施性侵或猥亵,来制作相应视频,你依然为其提供金钱资助,在主观上你知道在帮他实施性犯罪,客观上你也实施帮助行为,当然构成共同犯罪。
当然,这里面有个突出问题:单纯地点击*秽视频,单纯地观看*秽视频,这是否构成犯罪?在世界各国,这般是不构成犯罪。*秽物品与性有关,刑法规制很容易与隐私权发生冲突,导致国家权力过分触及私人生活。如英国刑法学家詹姆斯·斯蒂芬所警告们:“试图用法律或舆论强制去调整家庭内部事物、爱情或友情关系,或其他许多同类事务,就像试图用钳子从眼球中夹出人睫毛样,这会把眼球拽出来,但绝对得不到睫毛。”[45]
对于*秽物品打击应当避免对隐私权过度侵扰,否则,方面会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另方面也会让公权力过度滋扰公民私生活。如果单纯地拥有、观看或者私下传播也是犯罪,由于它难以发现,司法机关必然会有选择性查处案件,司法人员很有可能基于偏见选择性执法。同时司法机关也可能普遍性地对公民手机、邮箱、微信、微博等各种社交软件都进行监听,私人生活将,bao露于权力之下,无法遁逃。
因此,在对*秽物品犯罪打击前提下,也要注意必要限缩,以平衡不断扩张可能带来弊端。这首先就是将传播行为限定为公然传播,只有这种传播才违反冒犯原则。对于私密传播,尤其是朋友之间点对点传播没有必要进行打击。所谓公然传播也就是向不特定人传播,如果传播对象是特定,没有必要以犯罪论处。在N号房事件中,这种传播显然并非特定,自然可以犯罪论处。
值得关注是,有些国家认为如果*秽视频是儿童*秽视频,单纯持有也是构成犯罪,他们认为保护儿童权益比隐私权利益要更大。个非常重要判例是1990年美国最高法院奥斯博瑞诉俄亥俄州(Osbornev.Ohio)案,该案中被告奥斯博瑞,被警察在其家中发现4张个14岁男孩裸照,依照俄亥俄州法律,“持有或者观看个非己子女或者被监护人裸照”构成犯罪,奥斯博瑞被判有罪。奥斯博瑞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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