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高志海:“二中院开庭审理‘人肉搜索第案’上诉案”,北京法院网,2009-07-14。
[26]1992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通知》。
[27]《刑事审判参考》[第1046号]蔡晓青侮辱案。
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即便是罪犯,也有人格尊严,也不能随意进行侮辱、诽谤。为什现在不再对犯罪分子游街示众?个重要原因就是“犯人”也有他人格尊严。
所以司法文件规定:“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26]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规定:无论对于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侮辱、好奇注视或宣传。
人认识能力是有限,如果没有正当程序,们也不能随意给人贴上好坏标签。这就是为什刑事诉讼法有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都应该被视为无罪人。
人肉搜索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种变相游街示众。被搜索者在道德上是否有错,在愤怒情绪之下,们有时很容易只看见自己希望看见事情,而对反对意见充耳不闻,视而不见。
蔡某经营家服装店。天她发现自己店里衣服少件,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好像是个身穿花衣服女人偷自己衣服。气愤之下蔡某截取监控视频画面并配上“穿花衣服是小偷”说明文字,上传到自己微博,请求网友“人肉搜索”偷衣服小偷。两天之后,被害人徐某不堪受辱跳水z.sha。法院最后就认为蔡某上传视频截图人肉搜索,导致被害人徐某不堪受辱z.sha,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27]
在这种背景下,2009年《刑法》率先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将其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罪从特殊主体调整为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行为方式包括窃取、出售、提供和其他方法,而且最高刑也提高到七年。
可见,提供个人信息也构成犯罪。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地提供个人信息都可能构成犯罪,更不必说向网络上众多网友提供个人信息“人肉搜索”,这是刑法中“举轻以明重”原则。
总之,所有正义都应该按照正当程序去追求,否则人们追求正义初心,很有可能结出非正义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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