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最熟悉种逻辑推理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种
就涉及精神病人刑事责任问题。
很多人都认为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对法律种误解。
精神病人可以分为三类:第类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只有当某种精神病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时,才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类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从法律规定看,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第三类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在行为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精神病人犯罪,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7年,武汉曾经发生起面馆割头案。个姓胡小伙子在面馆吃面,和老板发生争执,最后这个小伙子不做二不休,直接把面馆老板头给剁下来,扔在泔水桶里。在庭审过程中,鉴定机构为胡某出具鉴定意见,胡某韦氏成人智能测试IQ为69(轻度智能低下),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评分为25(部分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评定为38分(部分丧失)。被鉴定人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标准,伴有精神病性症状。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胡某就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后来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但限制减刑。[24]
那,莱恩属于哪类呢?莱恩认为自己罹患睡眠性交症,已经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莱恩这做其实属于“借刀杀人”,只不过借是自己这把刀。
这就是刑法理论中原因自由行为,在实施犯罪时候不自由,缺乏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但是导致不自由原因是自由,利用精神疾病去犯罪,自由地利用自己不自由。这自然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上述三类,他哪类都靠不上。
法院最后就认为莱恩有罪,理由是即使莱恩能够确诊睡眠性交症,但是头天晚上他喝不少酒,他喝酒是自愿,酒精可以成为睡眠性交症发作个诱因。莱恩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能力状态实施犯罪,自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有人从逻辑上反对原因自由行为这种理论。个人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能力状态,在无能力状态时候,居然又按照之前预设去实施犯罪,在逻辑上是不成立。如果他会按照之前预设来实施犯罪,就证明他没有疯。但是法律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很多时候过分逻辑推演会把们逼向怪圈。因为人类逻辑推演,往往前提并不稳定。就像搭积木样,你感觉你搭得很好,但是搭得越高,倒掉可能性就越大。
个人在正常状态下,利用自己精神病去犯罪,那当他陷入精神病状态时候,从逻辑上说,他就不可能按照之前预想再继续实施犯罪。这个推论并不定符合科学,这个逻辑前提本身就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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