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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本网 > 单身女性的时代 > 2 创造历史的单身女性:美国的未婚女性

2 创造历史的单身女性:美国的未婚女性(4 / 25)

她们被视为家庭负担、社会负担。

英文中“大龄未婚女性”(spinster)词由纺纱工(spinner)词演化而来。在13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遗留寡妇和孤儿会去纺织棉花、羊毛和丝织品,这些人被称作“纺织工”。到16世纪,“大龄未婚女性”词是指,很多没有结婚女性为不成为家里累赘,直到很大年龄还会日夜不停、不计回报地做些纺织活贴补家用。[8]

在新大陆,“大龄未婚女性”词有更为准确定义:在殖民俗语里,它是指23岁至26岁以下未婚女性。到26岁,还没有结婚女性会被称作“刺鱼”(thornbacks),刺鱼是种背部和尾部长有尖刺海鳐。这可不是什赞美之词。

波士顿书商约翰·邓顿(JohnDunton)在1686年写过这句话:“在波士顿,个老姑娘会被视作最恶诅咒、最可悲人。”[9]但事实上,这种“可悲”未婚女性在殖民地几乎难得见。移居殖民地安家男性大大多于女性,因此男女人口比例很高,而男性数量超过女性往往会造成结婚率高和婚龄偏低情况。1755年,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Franklin)写道:“因此,与欧洲相比,美国结婚率更高,结婚年龄通常也更早。”

美国人早期对待婚姻态度,以及婚姻中男女角色,都与英国普通法(commonlaw)中“夫妻体主义”(coverture)原则致。夫妻体主义是指女性婚后法律、经济以及社会身份,包含在其丈夫法律、经济和社会身份之中。当时,已婚女性为“femecovert”,未婚女性为“femesole”。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Blackstone)所著《英格兰法律评注》(CommentariesontheLawsofEngland)对“夫妻体主义”解释是“女性在法律意义下存在状态,在婚姻存续期间暂停,或者至少是与其丈夫法律存在状态合并统。女性所行之切,均在丈夫保护之下……男性不得授予其妻子任何财产,也不得与其订立契约,因为授予妻子财产意味着她将独立生活,与妻子订立契约则相当于与自己订立契约”。

夫妻体主义原则包含历史学家阿丽拉·达布勒(ArielaDubler)所说“大量令人震惊有关社会地位法律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妻子不得持有自己工作报酬,不得签订合约或是提起法律诉讼。[10]历史学家南希·科特(NancyCott)认为:“从经济层面来看,传统婚姻契约类似于主仆之间合约”[11]。虽然些学者研究显示,欧洲以及新大陆很多女性都想尽办法对家庭以及公共社会施加影响,但根植于婚姻条例中性别不平等却使她们步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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