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在天皇
造成最大伤害,就要对对方最重视东西进行决定性打击。这样思考话,应该就可以解卢梭理论吧。卢梭生活在18世纪,却预见第二次世界大战这种要求敌方无条件投降战争形态,真是不可思议呢。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德国、日本等战败国宪法,即最重要社会基本秩序,以英美式议会制m;主主义为范本进行修正。因此,如果从历史“数量”问题以及战争目这两方面进行思考,就会发现《日本国宪法》其实并非是美国热衷于理想主义而创造出来产物。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论哪方获得胜利,恐怕都会发生由战胜国来改写战败国宪法情况。
谈到这里,大家能够渐渐体会从战争角度来考虑历史问题有趣之处吗?接下来,让们试着探讨敌国与国、敌方与方之间根本性差异。
日本宪法根本宗旨是什?
请大家想想在美日交战后,美国获得胜利并改写日本宪法时,他们之间最大差异在哪里?而战前日本宪法根本宗旨又是什?构筑起战前日本社会基本秩序又是什呢?在事后来看,美国也正是借由战争胜利将日本这部分进行改写。简单来说,只需要两三个字词汇就能表达出来,大家知道是什吗?
——天皇是神后代,其权力具有绝对性。
非常好想法。这是根据1946年(昭和二十年)1月1日发布否定天皇为神诏书,即所谓“人间宣言”来说。从美国立场出发,也需要借由天皇之口来否定对天皇神化,而这也从侧面证明刚刚这位同学所说就是战前日本宪法根本宗旨。还有其他吗?
——天皇作为国家元首统帅陆海军。
这是军事角度回答吧。美国制度是作为国民代表国会拥有决定开战等权力,虽然实际上是由总统做出判断和决定。反观日本,在甲午战争、日俄战争这两场战争中,其实从开战到缔结和约为止过程,与其说是由明治天皇来做出决定,不如说是元老们(7)在主导政治。到第次世界大战期间,就变成既不是由大正天皇,也不是由元老,而是根据内阁判断来决断。关于这点,虽然《大日本帝国宪法》第十条明文规定:“由天皇统帅陆海军”,但也必须有人对天皇统帅大权进行辅佐。内阁并不负责此事,而是由另外设置,由陆军大臣、海军大臣、参谋总长、海军军令部长(1933年起改为军令部总长)以及侍从武官长等*员组成统帅机构来进行辅佐。
此外,有关宣战、和谈以及缔结条约等大权,也是如此。虽然宪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由天皇进行宣战、和谈及缔结各种条约”,但实际上也离不开国务大臣辅佐。要得到两个字组成答案,还要再加点油呢。《大日本帝国宪法》与现在《日本国宪法》之间,最大区别在哪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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