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及体重。不过,这三起凶杀案件现场来看,凶手曾有徒手制服死者及负重等情节方木据此推断凶手位体力较好青壮年。从其中两起案件中,束缚死者手脚胶带缠绕方向,可推断出凶手惯用手位右手。
从社会属性来看,凶手未婚或已离异,没有子女,独自居住,或另有住处。居住地物品摆放有序,环境整洁。经济状况尚可。主要依据是凶手往往要为犯罪做大量准备活动,如果与他人同居会有诸多不便。另外,现场种种痕迹表明凶手拥有可自行支配机动车辆,据此可推断凶手经济状况。
凶手有较高学历或通过自学具有相当文化程度。关注社会动态。有阅读报纸及新闻习惯。可能从事技能型工作或自营职业,有定可供自由支配时间。其中凶手所处黄金可能接触到非常用类药品,例如乙醚等强效麻醉剂。凶手有相当程度反侦查能力,可能专门学习过刑事侦查策略或曾受过打击处理,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比较偏爱刑侦涉案类题材文艺作品。
从地域属性来看,三起杀人案件均无现场感知人,因此,武昌得知凶手口语、衣着打扮等信息。登时,三起杀人案件均发生在本市,切分散于不同地区。据此,可以推断凶手位本市居民。凶手非常熟悉作案现场周边环境,现场出入口都经过精心安排。因此,凶手可能已在本市居住十年以上。
对凶手心理熟悉分析是方木犯罪心理罪画像重点。在方木看来,凶手具有异于常人,切相对稳定心理素质。有独特报应现念,相信恶行与恶果之间必然联系。从认知风格来看,偏爱独立切细致入微思考方式,很少征求他人意见。敏感,多疑,自控制能力强。对作案现场条件有较高观察力,应变能力及行动能力较强。情感丰富,有独特且强烈善恶观。肯呢过有宗教信仰。行事风格谨慎、周详,执行果断。
尽管上述分析表明凶手是个内心强大敌人,然而方木仍燃认为他存在某种程度心理异常。鉴于三起杀人案中均无女性被害人,切现场信息中并没有性行为反常因素,因此方木认为凶手心理异常主要反映在人格障碍上。
首先,凶手作案手法具有高度破坏性和攻击性,行为受较原始报应观念(以牙还牙,以血洗血)驱使。以凶手自身素养而言,不可能不知道魏明军、姜维利及吴兆所谓“恶行”仅仅是般违法行为、轻微刑事犯罪,甚至只是违反道德。然而,他仍然固执地认为他们必须付出生命代价方可消弭其罪过。在这个过程中,刑事可能在内心完成自道德辩护,消除自约束屏障。同时,也可能对死者进行丑化,甚至将其视为实现其价值观工具,而不是个活生生人,从而再强化杀死对方动机。这注意是,富都华城纵火杀人案反映出凶手开始有意将犯罪手段升级,从危及单个人生命安全至公共安全。换句话来说,为实现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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