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制度创新非常有吸引力。第,股东责任是有限,风险很小。这些投资者仅仅以自己投资为限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管这个公司最后赔多少,你投10荷兰盾,那最后你最多损失10荷兰盾,不会有债主无休无止来找你。这就大大降低投资者不安感。
第二,股东实行无记名制,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股东只管投资,公司决策权和经营权交给董事会,怎运
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英国东印度公司出现,影响世界历史走向。
新航路开辟后,西班牙海上贸易获得巨额利润让各国商人眼红。1599年9月,80名伦敦商人聚集在英国市政厅,希望女王伊丽莎白世授予他们东方贸易特许权。第二年,也就是1600年,“伦敦商人在东印度贸易公司”,也就是后来著名英国东印度公司(EIC)成立。英国商人集资3万英镑,出海远航。
三年后,在海峡对岸,荷兰人成立又个东印度公司(VOC),也想在海上贸易中分杯羹,直接和英国人展开竞争。
西班牙征服依靠是军事力量,而荷兰和英国则依靠是政治智慧:当时,荷兰和英国在欧洲自治城市中都是最发达地区,因此,这两个东印度公司建立及组织结构,都从自治城市身上学习到很多东西。
第,自治城市需要向贵族购买某固定地域自治权,而两个东印度公司也向议会或者国王购买某领域自由经营权。荷兰国家议会授权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起好望角,西至南美洲南端麦哲伦海峡拥有贸易垄断权。而英国东印度公司则是开始就向国王购买东印度21年贸易垄断权,之后又不断付钱续约,其签约付款方式与自治城市完全样。
自治城市可以自己立法,可以组织军队,可以发行货币,可以决定如何收税。而两个东印度公司同样如此,它们都从国王和议会那里获得特许,有权组建军队、占有土地、铸造货币、拥有法庭,因此这两个东印度公司也就成两个移动海上城邦:它可以发动战争、签订协议,甚至建立自己独有法律及征税体系。
更为相似是,两个公司都由众多“自由人”组成,并选举自己“议会”和“z.府”。
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之初,面临着筹集资金和分散风险两大问题。因为当时组建支船队到东印度群岛需要巨额金钱,不仅航程需要年多时间,还会遭遇风,bao、海盗等重重风险。
以前这类远航通常都是国王和贵族主导,只由少数人出资,与平民无关。英国国土和国力都是荷兰几倍,所以英国大商人下子集资3万英镑。荷兰没有强有力国王和巨富商人,于是荷兰人脑筋急转弯,进行个制度创新,面向荷兰所有市民公开发行股票,不论你是船夫还是小贩,只要你有点钱,都可以成为荷兰东印度公司股东,分享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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