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上不是自由人,他与雇主是“主仆名分”。雇主可以任意处罚雇工,雇工必须遵守雇主家法,即使受虐待也没有告发权利。《大明律》规定,雇主殴打雇工,只要不出现骨折以上重伤就不追究:“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而雇工如果骂句雇主,都要判刑:“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64]
西方中世纪城市中学徒,也有定人身自由法律地位。13世纪《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规定:“对于学徒他(匠师)应该供应适当膳食,像对上等人儿子样,并应给予衣屣。倘使他不遵照办理,学徒可以另找匠师。”[65]
在传统中国,学徒除学习技艺外,更要为师傅干些家务活,动不动就受打骂,等同于个仆人。俗语说“徒弟徒弟,三年奴隶”。还出现“学三年,帮年”规矩,其实这就是变相延长学徒期限。吃饭时候要给师傅师母盛饭,要等到师傅师母吃完时候才能吃。
因此,中国古代城市中工商业与欧洲自治城市工商业代表着两种完全不同制度结构。虽然明朝后期因为政治腐败、朝纲废弛,国家不自觉地放松对市场经济自发成长约束,导致明后期经济急剧繁荣,江南些城镇中还出现较大规模手工工场,但是手工工场与资本主义并非同义词。中国过于强大中央集权制度、对产权保护不力、过高交易成本(如赋税太高,官僚体系通过腐败汲取过甚等)、法治不完善,都是资本主义严重障碍。仅有“雇佣劳动”“私营手工作坊”,并不足以称之为资本主义萌芽,事实上这些早在中国汉代就已经出现。
李伯重说,中国不存在所谓“资本主义”萌芽,之所以出现这说法,是些中国学者基于“别人有,们也有”“争气”心态引起对西方比附。[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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