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是理所当然没收田产,甚至包括将犯罪者及其家人也没收为官府奴隶。也就是说,土地处置权在中央官府。平民耕种井田,永远不可能象真正私有财产那样转让和继承,自然更谈不上自由买卖。
井田制还有个孪生制度,就是奴隶制。
那时侯,国王、诸侯(部族首领)和大小族长,都拥有大片土地,这就是私家井田。这种私家井田,主人对土地虽然也没有名正言顺最终处置权,但却是比平民仅有耕作权大大进步。只要豪族主人(领主)不犯罪,不招天子讨伐,不在战争中失败,这些土地实际就是自己私有财产,可以转让、赠送甚至买卖。有土地,就得有人耕种。国王、诸侯和族长,就把战俘、罪犯以及因各种原因依附于他们穷困庶民,强力安排在自己土地上耕耘。除给耕耘者留下仅够生存物品,收获物全部上缴土地主人。国王和大大小小诸侯、族长及其家人,正是依靠从这些“奴隶井田”和自由农夫公田缴来收获物,维持着军队、官吏和舒适富裕生活。私家井田劳动者,就是奴隶,也叫做隶农。他们没有官府承认自由民身份,官府“料民”(户籍登记)也不登记他们入册。他们身份只存在于豪族主人(领主)“奴籍”之中。来源于战俘和罪犯奴隶,脸上还烙有或刺有主人家族特有徽记,即或脱逃,也无处容身。世世代代,奴隶们只能在主人井田里无偿劳作。奴隶耕作私家井田与自由民井田,唯不同是,私家井田中央只有水井而没有公田。千百年下来,井田制和依附在井田制上隶农制,已经成为密不可分个整体。就土地数量而言,自由民耕作(有公田与自耕田之分)那种典型井田,所占有土地数量,远远少于由隶农耕种私家井田。后来,私家井田渐渐获得国王认可,被称为“封地”,也就是封赐给贵族个人土地。
这种被强力禁锢于井田中耕作奴隶(隶农),是奴隶制主要部分。
另种奴隶,是劳工奴隶。这种奴隶分为官府奴隶和家庭奴隶,来源也是战俘、罪犯家属及穷困沦落者。官府奴隶除做仆役外,就是在官府工程做苦役。这种奴隶是奴隶制次要部分,直延续到公元二十世纪初期,不是这里话题。
又经过殷商六百多年,西周东周七八百年,随着人口增多,商品交换发达,土地质量恶化以及频繁战争、政变等等因素,自由民土地越来越少,隶农依附私家井田越来越多,社会重新出现人欲横流无序争夺,井田制已经是千疮百孔。这时候,些官吏家族用强力掠夺、金钱买卖、没收罪犯等手段,巧取豪夺大量土地,成为许多诸侯国新兴地主势力。另有部分大商人也用金钱买得大量土地与依附奴隶,同时成为新兴地主。新兴地主占有大量土地与人口,日渐主宰许多诸侯国政权,便对“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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