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天养律师继续问道:“你是在来香港以后才知道他偶尔服食大麻吗?”
“是。”
“什时候知道?”
布莱恩·蒂斯德尔律师再次起立表示反对,两位律师又是番唇枪舌剑。法官最终做出指示:“证人虽然有权拒绝回答些会令自己负上刑事罪责问题,但叶律师提问不属于此类,证人需要如实回答。”[499]
“1973年3月或4月,”琳达答复道,选在保险生效个月后,“第次发觉他在服食大麻。事实上,就是在那个时候,他告诉,他开始服食大麻。”
士说,服食轻微剂量大麻是无害,他认为小龙晕倒只是工作过多、疲劳过度导致,与大麻无关。”
琳达在接下来证词中提到,李小龙生前只服用过两种处方药,分别是由大卫·瑞斯伯德博士所开出抗癫痫类药物苯妥英钠,以及由阿片类药物和阿司匹林组合而成止痛药右丙氧芬(Doloxene)。“小龙只有在腰背感觉不舒服时才会服用右丙氧芬,并且服用后没有任何不良反应。”琳达说,“他从5月晕倒到去世之前,健康状况还不错,只不过更累。他认为5月那次晕倒主要是工作过多、疲劳过度导致。”[497]
证词结束时,琳达提交封大卫·瑞斯伯德博士信件作为证据。大卫·瑞斯伯德博士应琳达要求仔细审阅李小龙尸检报告。他认为:“死因无法确定。在病人胃中发现大麻成分似乎不可能是导致他死亡原因,因为目前尚无任何可靠报告能够证明大麻会导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叶天养试图让琳达承认,李小龙在1973年2月1日申请保险之前服食过大麻:“你们是在1972年2月来香港定居?”
“是。”
琳达问讯结束后,法庭内记者们立刻冲出法院,回去赶着交稿,下午见报。《中国邮报》头版头条是:“琳达证实,李小龙服用大麻。”[500]
琳达之后,邹文怀再次被传唤出庭。第个对他进行询问律师是布莱恩·蒂斯德尔,他表面身份是琳达代表律师,实际上他是嘉禾发言人。向琳达建议聘用布莱恩·蒂斯德尔做她代理律师绝对是邹文怀记妙招,因为这让两个人可以在没有显示串供情况下,得以向法庭和公众提出关于此案另种言论。
“你同意在所有李小龙电影中加
“在你们1972年2月来香港定居之前,你有发觉你丈夫偶尔服食大麻吗?”
琳达代表律师布莱恩·蒂斯德尔立即站起来:“反对!误导性发问!”
叶天养律师转身指向布莱恩·蒂斯德尔:“请不要打断对证人盘问。”
于是,两位律师开始就法律观点开始争论,直到董梓光法官介入:“会准许这提问,但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任何潜在误导性问题。李太太,你愿意回答吗?”[498]
琳达点点头,果断答复道:“没发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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