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击打痕迹,左手背更是出现骨裂。辩方鉴定人还提出:被告人背部击打痕迹需要普通成年人高高举起金属球棒,以强大力量向下击打至少二十次方能造成。换言之,那并非能够自导自演击打痕迹。
检方鉴定人主张,只要是身体健康男性,反持球棒击打背部也能发挥出相当大力量,只要次数足够多,便足以制造出被告人身上击打痕迹。当然,检方鉴定人本就不可能主张无法实施,在这点上可以认为是见解不同。只不过,按照勋自己手持球棒击打背部感觉来看,他觉得单凭被告人应该制造不出证据照片上那般严重击打痕迹。
成为行凶现场被害人宅邸是位于东京调布两层住宅。行凶时间是八月二十七日傍晚五点半。家中并未发现入室抢劫痕迹,行凶时间前后,附近也没有可疑人物目击信息。宅邸大门未上锁,属于外人可入侵状态。然而,室内并未发现有人穿鞋进屋痕迹,也没有可疑指纹等线索。金属球棒把手处指纹被清除。
辩方主张——据说武内在招供前直坚持这种说法:他与场夫妇在楼起居室交谈,突然有个头戴丝袜男人闯进来。那人中等身材,身穿黑色系上衣和长裤,手持放在场家门口金属球棒,言不发地举起球棒击打距离最近武内肩膀。在武内倒下后,该男子走到房间中央,轮流殴打场夫妇。
此时,邻居池本亨妻子杏子正在院子里给盆栽浇水,听见隔壁隐隐约约传出类似惨叫声音和响动。但是那些声音和响动并没有大到足以引起警惕,加之持续时间不长,杏子夫人就没有在意。
等武内准备扑向,bao徒发起反击时,,bao徒对场夫妇攻击已经基本告段落。紧接着,他又推开武内,对准其背部展开连续殴打。
检方提出质疑:若,bao徒入侵时已有行凶打算,应该自带武器,那他为何要使用放在室内金属球棒呢?然而,让武内回答这个问题未免有些强人所难。因为只有真凶才知道答案。也许真凶确实携带武器,但是在进门时发现球棒,认为它更称手。这说也并无不可。
最先报警人是武内。系统上保存五点五十八分拨打报警电话记录。虽然是在凶案发生大约三十分钟后,但武内本人解释,这是他从负伤打击中恢复过来所需时间。他担心凶手尚未离开,旦妄动会引来又轮攻击,再加上背部剧痛,导致他时半会儿没能动弹。
在此期间,凶手拿起放在起居室桌上领带,在楼梯处勒死被害人夫妻儿子场健太,随后逃离现场。而按照检方推论,武内在这空白三十分钟内完成伪装工作。
不够确凿线索,空白时间,未留下行踪凶手,独自存活男子……调查陷入僵局时,当局转而将矛头对准第个报警人,这实在无可厚非。可是,他们想出来武内真凶论显得那不自然,甚至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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