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四八年,熊本县人吉市发生起抢劫杀人案,对夫妇被杀,他们两个孩子受重伤。警方先因别案件逮捕免田荣,后因此案再次逮捕他。当时他二十三岁。经过数日审讯,免田招供,被判死刑。可九八三年,免田被无罪释放。
当时立即飞往熊本对他进行采访。
被释放后免田暂住在福利院。在间和式房间接受采访时,他眼中蓄满怒火。
“那完全不是审讯,根本就是残忍拷问。他们为逼招供不择手段,又冷又饿,怎可能忍受得……”
案发次年月,免田在球磨川上游山中采伐木材。个寒冷深夜,他在朋友小屋睡觉时,刑警突然来。
月,另名男子被捕,认下上述两起抢劫案。警察在男子家中搜出他犯案时用露眼防寒帽与刀具;现场提取嫌疑人足迹、被害人目击证词也都与他吻合。栃木县警方只得承认之前抓错人。
放眼全日本,因为自供造成冤案并不少见。
二〇〇二年,富山县发生起强*未遂案,名司机被当作嫌疑人,连续三天在审讯室接受审问。办案刑警对已经濒临崩溃司机说:“你家人都说肯定是你干,你就招吧。”他早已无法思考,稀里糊涂认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后来别县警察局抓到另名男子,对方承认那起强*未遂案,真相终于大白。
二〇〇三年,鹿儿岛县发生起无罪之人同时招供案件——“志布志事件”。几个在县议会选举中当选议员被认为以烧酒、现金等物贿赂选民,因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被逮捕、起诉。可这十二个人实际上都是清白。
“自供是最大证据”这个古老又落后侦查原则,至今依然束缚着侦查人员。“令其招供”“令其开口”“令其坦白”说法十分常见。
“五个刑警带着手电筒突然闯进来,问案发当天在哪里。刚被叫醒,脑子还不清楚,答得
可在《日本刑事诉讼法》里,“自供”与“令其招供”是不样。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供述对自己不利事实,可以成为证据。但人们普遍认为,嫌疑人不会故意说对自己不利谎言,于是有下列条文:
以强制、拷问或胁迫得到自供,通过不正当地长期拘留或剥夺自由之后得到自供,以及怀疑不是出于自由意志自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九条)
也就是说,本人“自由意志”是关键,不可以“令其招供”。而证明自供是非强制性重要文件,便是前文提过上申书。只要把“警察没有强制问话,是本人主动招供。”这句话作为“非强制性证明”写上,上申书便有效力。这正是直认为它可怕原因。
日本曾发生过根据自供判处嫌疑人死刑,后来却改判无罪案件,如熊本县“免田事件”。这是日本第起做出死刑判决后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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