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富田勘次郎,于明治二十三年十月以来,即与滋贺县XX郡XX村小杉与兵卫之次女聪结婚。虽察知聪自明治二十四年三月中便与川村金吉者私通,然并未强行阻止,而依然默许。其时,因有居住横滨之姓氏不详男子,屡屡来访聪。被告遂向聪询问该人系何种关系者。聪答系甥云云。被告不信,强以诘问事实。既如斯被疑,聪遂欲以死示清白,乃持庖刀欲自刎。虽予以阻止,然被告之疑念愈加层。明治二十四年四月三日夜,被告于聪不在时归宅,适值上述男子来寻聪,遂予挽留并请其入室内。然该男子却似逃离去……
小野木吸口烟。烟雾在书本上弥漫浮动。眼睛却无法控制地硬往下看去。这是令人不安段文字:
被告悄然跟踪离去之上述男子,认定其寄足某车铺,遂至车铺询问该男子之姓氏住所,且问及是否为该男子与聪私通而行周旋。车匠答云,不知其住所,且亦未行私通之周旋等。随即约定尔来不再助其会面等,乃归宅。至该夜十时,聪与被告自曲艺场归来,因提起自横滨来之某人,聪依然答以甥云。然聪所称甥者,实系情夫。聪自思忖,执意恋慕之情,早属无可掩盖之事实,而始终隐蔽,徒使妒之更甚。遂于被告责问其不道义之时,聪始申明姓氏乃坂本喜太郎也。盖非但包匿其住所,且傲然答曰,若徒自受疑,莫不如死,因请杀云云。更因其不再吐露事实,被告遂于兹怒心俄发、自不能押,乃生宁杀聪之意。翌日午前二时顷,持来预置于邻室衣柜下之切鳝庖刀,由聪横卧处旁,俄然刺贯其咽喉部,切断左右颈动静脉及气管,外又致伤数所,终杀害之。
绳之以法,当按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论处。
以上述理由,处被告人富田勘次郎以死刑。
问题呢!怎啦?”
“也许是累。”
“那可得注意。索性再到乡下去转趟嘛!”
加藤很解小野木兴趣。
小野木吃完三明治,啜着红茶。他突然注意到本厚厚书丢在桌子上,就在加藤坐过位置上,看样子是他落下。
明治二十四年十月三十日,于东京地方裁判所,检察官阿南尚列席宣判第审之判决者也。
小野木合上厚厚书本。红色纸条从书页之间露出头来。
与自己同届这位检察官,大概眼下处理案件与这个案例很相似,所以才夹张纸条代替书签。
小野木吸着烟,在那里坐许久。眼前有些发黑。在这里吃饭其他检察官们
小野木漫不经心地把书拿过来看看。原来是本很旧案例集。加藤是个学习迷,似乎经常读这类东西。
书里夹着张纸条,好像是加藤放进去。小野木把那页掀开来。
这是份判决原件,明治二十四年【10】陈年旧账。小野木读下去:
【10】即公元1891年。明治元年是1868年,即日本明治维新那年。
对上述被告之蓄意杀人事件,业已审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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