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相比,她与子女关系更加密切。因此,如果丈夫可以随意终止婚姻,那个容颜不再、已为人母女人,十有八九会完全受到丈夫摆布。(P151)所以,斯蒂芬赞同不可解除夫妻制度,法律应当以最严厉方式管制人类最强烈激情、最冲动欲望,这种控制结果对女性普遍有利。这种见解有定现实合理性,值得们深思。
斯蒂芬曾是梅因学生,深受梅因思想影响,他非常熟悉梅因有关身份到契约发展趋势。梅因说:“迄今为止社会发展,就是从身份到契约转化。”但是斯蒂芬却清醒看到从身份到契约转变,并不定有利于平等转变。服从和保护是相对,取消方,另方也会随之消失,契约法之下,bao力要比身份法之下情况严酷百倍。(P166)
(三)法律超验权威与世俗权威
法律下平等要求法本身是正义,因此斯蒂芬反对奥斯丁实证法学派,认为世俗z.府不是法律最高权威,在人定实在法背后还有更高级法,或是神意,或是自然法。“有些权利不是法律所创设,它们存在于法律之外,而且先于法律;侵害这些权利法律是不正义;虽然没有侵害它们,但带来害处大于好处法律是不恰当。”(P137)
按照斯蒂芬见解,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只是道德载体,权力意志不能任意产生道德法则,道德在法律之上,法律及立法者意志在道德之下。法律超验权威不是人理性所创造,而是写在历史、文化、传统和习俗中,写在活生生社会生活之中。
如果法律没有超验权威,那法治就是句空话,自由也无法得到保障。但是,理性主义者更愿意从世俗中寻找法律权威,而这往往导致对自由背叛。比如将自由视为绝对价值卢梭,“人是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93]“在他眼里,自由就好像是种宗教式概念。在他眼里,自由与人类个体是等同。说个人成其为人,与说他是自由,几乎是回事儿。”[94]那,如何冲破切枷锁,获得自由呢?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给出举世闻名答案,即“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要寻找出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结合而使每个与全体相联合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样地自由。”“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共同体不可能想要损害它全体成员;而且们以后还可以看到,共同体也不可能损害任何个别人。”[95]卢梭认为,自由与被统治没有矛盾,而且人们只有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才能过上种完美自由生活,正是在这种社会契约论基础上,卢梭建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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