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三原则。强制在以下情况中是有害:(1)强制目是有害,比如强迫个人杀人;(2)目正确,但强制手段不适合达到目,比如对坚持某种特定宗教观点进行惩罚,即便强制目正确,但手段也不适合达到目标;(3)目正确,手段也能达到目,但付出代价太大。(P36)比如预先安装严重危险性防卫装置保护自己财产就是错误,因为它造成危害远远大于它试图避免危害。
作为刑法学者,斯蒂芬特别提醒读者,刑法只能施加于最严重事情,而且要防止滥用。如果司法调查成本很高,可能侵犯许多人隐私,那就不得以犯罪论处。这是不能将恶习普遍视为犯罪决定性原因。(P103-104)斯蒂芬特别看重人隐私权,他说:确实存在着个地方,尽管们不可能划定他边界,在这里,法律或舆论都是侵害者,很可能带来更多伤害而不是益处。试图用法律或舆论强制去调整家庭内部事物、爱情或友情关系,或其他许多同类事务,就像用钳子从眼球中夹出人睫毛样,这会把眼球拽出来,但绝对得不到睫毛。(P114)
二、法律之下平等
在m;主社会三大信条中,平等最有声势,同时也最模糊。斯蒂芬认为,“平等”这个词含义十分空泛而含糊,本身几乎没有意义。(P140)它可以指人人应当平等服从适用于所有人法律,也可以指应当公平执法,还可以指社会全部收益应当平等分配。在斯蒂芬看来,最后种平等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反映着无产者对有产者嫉妒。这种嫉妒主要是种模糊情感。斯蒂芬把平等视为当时民众最强烈感情,同时也是最低贱、最有害感情。有鉴于此,斯蒂芬对穆勒在《论妇女地位屈从》书中所提及平等观念进行批驳。
穆勒认为:在不发达社会状态下,人们很难认识到他们之间平等关系。要平等,就要成为敌人……然而,命令和服从仅仅是人类生活中不幸必需品,平等社会才是它正常状态。现代社会生活越是进步,命令和服从越会变成生活中例外……(P145)
在斯蒂芬看来,穆勒观点是完全错误,它基础是种错误历史观,错误道德观和荒唐、扭曲事实观。从经验主义出发,斯蒂芬认为人与人在实质上是不平等,很多时候,人们平等情绪只是为把强者拉到与弱者同等程度。然而“服从真正权威,顺应真正必然因素,尽可能从好方面利用它,是切美德之中最重要美德——这种美德是取得切伟大而持久功业要素”(P121),“命令和服从并不是‘不幸必需品’,而是站在人生入口处,掌管着人生最重要部分”(P148)。
因此,在斯蒂芬看来,如果说平等有实际意义话,那也只是种法律之下平等,也即法治所赋予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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