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g,m最大要旨就在于尊重人们在性问题上
自治权利,在实践层面开始以当事人“同意”来作为判定性行为正当化
根据。在这个背景下,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开展
对性刑法
改革运动。改革
主要目
就在于尊重性
自治权利,将仅仅违反道德风俗但没有侵害法益
行为,予以非犯罪化,性刑法开始从风俗刑法走向法益刑法,性刑法被大大解放。比如,德国刑法以前对通*、近亲相*、同性恋、反自然
猥亵行为(兽*)均予以处罚,但是1969年以来
刑法修改过程中,这种法律受到批判。学界普遍认为,成人之间基于自愿,并且避开公众
视线下实行
行为,尽管违反
般
性伦理观念,但由于行为人没有侵害他人
法益,如果仅因为其违反伦理观念就进行处罚,这是不妥当
。结果通*罪、兽*罪被删除,此后有关处罚同性恋行为
规定也被取消[50]。
在多数人看来,所谓性风俗是指在
定
婚姻关系内
异性性行为。虽说多数人认同强制下
性行为违背性风俗,但是他们同时认为通*、性放荡、同性恋、兽*、卖*等诸多行为同样不可容忍。如果要用刑法来维护这些性风俗,那就不可避免要将这些行为认定为犯罪。然而,现代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刑法是法益保护之法,单纯违反风俗
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要借助刑法来保护性风俗,这种性风俗就必须转化为具体
法益,从而获得惩罚
正当性。
转化为侵犯性自治权犯罪
性自治权有内外两层含义:是外在地保证自己不受强迫
自由;二是内在地做出成熟理性选择
能力。在当代
性刑法中,保护性自治权是性风俗
首要任务。通过向性自治权法益
转化,刑法也就保护
性风俗
主要内容。侵犯性自治权
犯罪,至少有如下几类。
第,强迫下
性侵犯罪。
拒绝强迫下性行为是性自治权
重要内容。越来越多
地方都将强*等性侵犯罪规定为侵犯个人权利
犯罪,而不再是风化犯罪。如法国1994年刑法典将强*罪规定为“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意大利1996年
刑法修正案也将性侵犯罪纳入侵犯人身罪
范畴[51]。还有些国家为
避免强*(rape)、猥亵(indecency)这些词语本身暗含
风化之意,在罪名上也尽可能地使用比较中性
术语,如强制性交罪、性攻击罪(sexualassault)、性接触罪(sexualcontact)等等。
第二,剥削未成年人及心神耗弱者性利益犯罪。
性自治权要求行为人能够做出成熟理性选择,未成年人及心神耗弱者(如精神病人)由于心智发育不全,无法理解性行为
意义和后果,因此其性同意能力要受到限制。
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对同意能力限制实际剥夺
这些人在性上
积极自由。家长主义刑法观对此可以提供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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