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曾经在其他州有犯罪记录,在2006年左右才来到维斯特兰市。该犯罪人应为白人男性,年龄在35-50岁之间。根据现场痕迹检验结果显示,折磨并杀害受害人过程由人完成,该犯罪人应为身材较为高大、身体强壮且掌握定格斗技巧人。
可以由此推断,在维斯特兰境内案件应该不是该犯罪人第起凶案。第起凶杀案不可能如汤姆·格林案般娴熟。
但是钢琴师犯罪手法极具特点,在其他州并没有发现有类似案件。最大可能性或许是,他在其他州或城市犯罪时候并不以现在手段进行——不认为他会抛弃用琴弦勒死死者方式,或许,他只是选择不联系警方、或把尸体以另外方式处理掉之类,因此凶案没有以现在这种形式进入们视野。
本系列凶案案发现场基本都在人烟较为稀少地区,凶手有较大可能性是袭击受害者后将受害者带到之前已经选定现场,考虑凶手拥有交通工具,可能为内部空间较为宽敞SUV汽车。
所有受害者最后都被钢琴琴弦勒死,从获取凶器角度来说,该犯罪人有可能从事贩售乐器相关行业、钢琴教师或家中有钢琴。根据以上推断及第二案、第五案、第十三案中凶手在布置现场时使用昂贵道具,该犯罪人有可能家境殷实、受过良好教育。
认为凶手从事和钢琴有关事业可能性小,WLPD总是在这种细节上犯奇怪错误。在前期排查中,并没有符合任何以上条件犯罪嫌疑人落网。下文中会论述该犯罪人反侦查能力,倾向于认为,既然他把钢琴弦最为最重要凶器,就绝不会把钢琴放在他目力可及之处。
该犯罪人选定受害者均为有前科或怀疑有犯罪嫌疑男性受害者,从第三案、第十案、第十二案、第十五案、第二十二案中体现细节显示,该犯罪人有途径得到些警方内部尚未公开信息,该犯罪人有可能是警务工作者,或其家人及朋友中有人是警务工作者。
本系列凶案受害者拥有些共通特性:强壮、有犯罪史男性,大多为金发,该犯罪人选择受害者倾向有可能与其过往经历有关,此人青少年时期有可能是某种,bao力行为受害者,他选择受害者原则很可能是根据对他施加,bao力年长男性特征而来。
该犯罪人有频繁挑衅警方行为:无论是杀害未被定罪、或未被按照应有程度定罪罪犯,还是在事后写信向警方告知凶案发生地点,都可视为对警方挑衅。该犯罪人反侦察能力极强,且对自身有膨胀自信心,危险性极高。
如果维斯特兰钢琴师在其他州确实犯案,而犯案之后显而易见地没有通知警方话,示威和联系警方就并不是这个凶手获取快感必须方式。因此,也不能说“膨胀自信心”或“对警方挑衅”之类话。这种鲜明作案方式只是为把他和其他州某些凶案区分开来,使人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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