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公告之前也发布过,并且发布过不止次,但这次给人感觉是完全不样。
电视机前观众看到不只是公安局长在宣读公告,在此之前有段新闻,画面跟刑侦电视剧样,场面甚至比电视剧更震撼。
荷枪实弹公安民警和武警包围卡乐迪KTV,把雨山头号黑老大吴金宝抓出来塞进汽车。几十几名公安民警和武警冲向黑老大开煤矿或稀土矿,将个个黑帮分子抓捕归案。
大小路口警灯闪烁,全是警察和武警,过往车辆和行人全要接受盘查。
犯罪在逃人员限期投案自首通告》!”
“为进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今年9月21日起至2004年9月21日止,县政法系统将开展为期年‘打黑恶、扫毒害、追逃犯、治乱点’专项整治行动。”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同时,切实给违法犯罪分子及在逃人员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限令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及作案后潜逃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逃跑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服刑脱逃罪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11月21日止,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二、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及犯罪在逃人员,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可以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随后本人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凡是能够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罪行,能够主动检举、揭发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在逃人员,有立功表现,视立功大小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依法予以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四、主动投案自首人员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检察院可不予起诉;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所有犯罪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良机,抓紧在期限内投案自首。凡在通告期间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公安机关将坚决采取强有力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
“六、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在逃人员。如查证属实,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理!”
……
不怒自威,铿锵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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