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已经注意到,最高法院在19世纪末以法律无力反对“种族本能”理由对保守决议进行辩护,这种自由放任态度是这个时期种典型社会观念。威廉·格雷厄姆·萨姆纳(WilliamGrahamSumner)表示:“国家无法改变民间约定俗成规矩。”即使在如今,也经常听到相同观点,“你无法通过立法禁止偏见”。
这个观点听起来似乎有理,但实际上,它存在两方面缺陷。首先,们可以完全确定,带有歧视性法律将增加偏见,那,为什反方向立法不会减少偏见呢?
其次,立法实际上根本不是针对偏见本身,至少不是直接针对。立法目在于平衡优劣条件,减少歧视。正像们在第16章中看到那样,平等地位交往和正常结识能给人带来好处,而这种好处只能作为少数群体地位提升副产品存在。提升少数群体工作技能、改善他们生活条件、改良他们健康与教育条件,都有着类似间接影响。此外,法律规范确立公共良知和预期行为标准,制止明显偏见行为。立法目不在于控制偏见态度,而只是限制偏见公开表达。但是,当表达发生变化之后,想法也会随之改变,那长远看也能起到改善偏见态度效果。
然而,也有些有力论据反对针对偏见立法。例如,这可能会导致对法律藐视与漠视。总来说,美国人被认为是执法不力。正如梅德尔所说:“美国已经成为个在实践中允许太多做法,同时却在法律上禁止太多做法国家。”8因此,不被遵守,或遭遇无知与漠视法律是否依旧还有存在价值?即使经过多年运行和大量宣传,大多数纽约人依旧不知道FEPC法存在。那些受到公开明确歧视人通常不会投诉、援引法律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这种普遍冷漠态度可能源于些个人观念,即些更高“自然法”规定人们有权憎恨他人,并将自己与讨厌人分隔开来,或漠视法律干涉。只有多管闲事人才会试图通过立法将道德强加于别人。
另外点,法律,尤其是美国通行清教徒式法律,所打击只能是行为,而非行为缘由。强迫酒店经理接受菲律宾客人无法改变他对东方人偏见根源。强迫孩子在学校中与黑人孩子做同桌,并不能消除经济上恐惧,这种恐惧可能是他家庭反黑人情绪根源。造成人们偏见是更为深层力量,而不是表面压力。
最后,“书本上”法律和“实践中”法律之间有着相当大差距。如果z.府没有有效执法能力,那任何法律都只能是纸空文。有人认为,由于美国执法水平低,所以在人际关系领域立法是白费干戈。这些法律难以得到执行;有时,这些法律与公众习俗相悖,有时,这些法律不为人所知——或人们知道也不在乎。
以上观点都使部分人认为立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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