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作品中不能大量添加爱情要素。
(4)侦探不可以是罪犯。
(5)不能以偶然
下令人感觉实际存在于现实世界中侦探,和超人侦探完全相反。(据弗朗索瓦·福斯卡〈FrancoisFosca〉《侦探小说历史与技巧》〈HistoireetTechniqueduRomanPolicier〉分类予以增补。)
(D)进步简化后可以分成两大类:天才侦探,从爱伦·坡、柯南·道尔到范达因、卡尔侦探;普通人侦探,弗莱彻、克劳夫兹等笔下侦探。(请参考“从两种角度来看”项。)
(E)塞耶斯[76]在《侦探、怪奇、恐怖小说集》第卷作品排序中采用另种分类。纯粹耸动侦探小说,这类作品也可称其为“不公平”侦探作品,谜团解开,却故意隐瞒不让读者知道线索;纯分析侦探小说,爱伦·坡《玛丽·罗热疑案》。上述两种混合型,指柯南·道尔之后全部正统派侦探小说。在昭和十年《档案》中写到《侦探小说四种形式》中,受到塞耶斯这种分类影响,将除《玛丽·罗热疑案》以外几乎没有实例“纯粹分析侦探小说”摆在四种形式第项,现在想想,将这种缺少实例分类摆在第项似乎有欠妥当,因此予以省略,只留下其余三种形式,并尝试以下分类。
第,竞赛型侦探小说。
以爱伦·坡《莫格街谋杀案》、《失窃信》为始,柯南·道尔、弗里曼、克里斯蒂、范达因、奎因、卡尔等人是脉相承该类主流。这派在作品中先全部呈现足以解谜众多线索,以此为基础进行推理,读者能享受到与作中侦探竞赛解谜乐趣(至少阅读过程中读者就是这种感受),此为大特征。因此作者方公平性受到严格要求,即使不像奎因那样明确,抛出挑战信,读者也感受得到来自作者挑战,从这里获得其他类型文学无法体验到魅力。
在其他篇目《两种比较论》及《英美侦探小说评论界现状》中提到雅克·巴尔赞[77]及玛丽·麦卡锡[78],还有日本坂口安吾等人,认为侦探小说是作者与读者之间解谜竞赛,他们对于无法满足该条件作品不感兴趣,或认为那并非纯粹侦探小说。从这个角度来看,说这话作家们定义狭义侦探小说。
大力强调作者与读者之间竞赛游戏作家,美国有范达因,英国则有诺克斯[79]。范达因在《美国杂志》九二八年九月号发表《侦探小说二十条》(TwentyRulesForWritingDetectiveStories)。当年曾经翻译刊登在《新青年》上面,但该期杂志现已无处寻得,这里仅略记下守则之大意。
范达因《二十条》
(1)所有线索都必须全数公开给读者。
(2)作品中除罪犯诡计以外,作者不得使计诱导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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