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管束附近居民这样相关规则。如果制定这样法律,那就称之为“取缔法”好。明治z.府确实曾经聘请法国法学家布瓦松纳(2),让他以法国法律为蓝本起草各种法典,并在1880年(明治十三年)先于宪法公布《刑法》与《治罪法》(即《刑事诉讼法》)。在宪法颁布之前制定刑法想法,可以说与历史是致呢。虽然在出现农民,bao动情况下可以出动警察,但作为企业来说,最基本还是应该从经济层面入手,保证铜矿产量吧。如果要说是刑事还是民事方面话,那应该是民事。那,什样法律可以保证这样目呢?
——《商法》与《民法》。
啊,答案终于出现。只要有这两种法律,就可以用契约之类手续来完成交涉。如果只是单纯要求维持产量话,只要经营足尾铜山古河矿业与怡和洋行单独进行沟通就可以。没错,就是《商法》与《民法》。
但是,不论《商法》还是《民法》制定,进展都相当缓慢。z.府为修改条约,加紧进行着《商法》与《民法》起草工作,在1890年(明治二十三年)公布《商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日本终于有个法治国家样子。但是,《民法》颁布之后,受到部分学者批评,他们认为这部《民法》破坏诸如家族道德等日本传统伦理。就日本z.府立场而言,为修改不平等条约,自然希望能够早日制定《民法》,但在国内舆论压力下,制定《民法》却直未能真正施行。直到1898年7月,《民法》才得以施行。《商法》施行,更是要等到近年后1899年6月。
在日本不断要求尽快废除不平等条约时,列强则表示:“请制定《商法》及《民法》。”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确实是正当主张。当然,列强通过强加于对方不平等条约,确能够获得可观利益,所以列强自然也不会简单地配合进行修改条约交涉。但只要制定《商法》和《民法》并遵照实施,贸易就可以相对稳定安全地进行,列强也不能否认这点。
刚刚内容,大家都理解吧。当列强想要从中国和日本获取经济利益时,他们高度关心另个问题就是“平等待遇”。接下来,们再来说说这个问题。如果日本基于与英国是友好国家等理由而给予英国优惠贸易条件,却不给法国相同待遇,这种行为就会使得未被平等对待国家与日本产生纠纷。因此,只对英国实行运费优惠等措施是绝对不行。
如此来,英国就会这样考虑:并不需要将日本变成英国殖民地,因为如果将其作为英国殖民地话,就需要在日本驻军,以防日本受到俄国等其他列强影响。这不仅需要相关费用,还有可能引发与其他列强纷争。因此,英国只需向日本要求在港口税收及运费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列强相同条件。如果明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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