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者在被犯人用枪指着时候,为告发犯人,当即将钥匙吞下去。只要司法解剖在被害者胃里找到钥匙话,警察很快就能知道那是被害者为告发犯人吞,随后应该就能锁定犯人吧。犯人当时应该是理解被害者行为,但是却无法停止自己犯行。现在不杀,被害者肯定会跑去向警察报案。于是,即便知晓被害者吞下钥匙这件事,犯人依旧还是拨动扳机。杀死被害者后,犯人便思考如何对付残留在被害者胃中死亡讯息。不可能把手伸进口中拿出胃里钥匙,也不可能剖腹将钥匙取出。犯人想到答案,就是制造密室。那样来,就能让警察认为,犯人为消除‘使用钥匙锁门,趁尸体发现者慌张离开现场时机悄悄把钥匙放回去’这个别解,才让被害者吞下钥匙。为隐藏‘被害者吞下钥匙行为是死亡讯息’这个事实,犯人给予那个行为另外种含义,那就是‘犯人消除别解行为’。为让‘犯人消除别解行为’这个虚构更具真实性,消除别解行为最好是不止种。于是,犯人决定打匿名电话当警视厅,让警察以为,犯人是为消除‘躲在现场,趁尸体发现者慌张离开现场时机悄悄离开’这个别解,才让警察充当发现者
,趁尸体发现者慌张离开现场时机悄悄把钥匙放回去——为消除以上别解,犯人让被害者吞下钥匙。这是第处消除别解行为。犯人躲在现场,趁尸体发现者慌张离开现场时机悄悄离开——为消除以上别解,犯人让不会惊慌失措警察作为发现者。这是第二处消除别解行为。第二处消除别解行为,其前提是警察必须始终留在现场。而警察直留在现场话,犯人也就无法悄悄地将钥匙放回去。也就是说,只要让警察充当发现者,‘犯人悄悄地将钥匙放回去’这第种别解也就自动地被否定。只要实行第二处消除别解行为,就不需要特意实行第处消除别解行为。”
“……被您这说,确实是呢。”
“从以上分析可知,第处消除别解行为是相当费力,且极其不自然,可以说是完全没必要。犯人为什非得做这种行为不可呢?在这里,便试着将思维逆转过来思考:‘既然第处消除别解行为是没有必要话,说明犯人其实根本就没有实行过第种消除别解行为’,这样想如何?”
“——犯人没有实行过第种消除别解行为?”
“是。试着想想其实犯人根本没有威胁被害者吞下钥匙这回事。”
“那,为什会在被害者胃中找到钥匙呢?”
“既然犯人没有威胁被害者吞下钥匙话,那就是被害者自己吞下钥匙。”
“——被害者自己吞下钥匙?为什要那做……”
“能够想象到原因只有个。那就是,对犯人告发——也就是所谓‘死亡讯息’。”
“——dyingmessage,是指临死前重要留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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