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上述悲剧,是因为恩赦只适用于已经被判有期徒刑或死刑囚犯。如果还没有确定刑期或死刑,就不在恩赦范围之内。如果在政令恩赦下达时,被告人还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死刑判决还没有确定,就不能沾政令恩赦光。那几个对恩赦有误解被告人都想赌把,他们把“宝”押在政令恩赦上。
结果呢,天皇驾崩之后,政令恩赦确实下达,不过这次政令恩赦,恩赦对象只限定为那些犯有轻微罪行罪犯,不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恶性犯罪者。那几个主动放弃上诉被告人等于把自己死期提前。
为什会发生这种悲剧呢?原因清二楚。其实,关于恩赦适用范围
科长那里去,确认关于树原亮请求恩赦情况。
“也跟中央更生保护审查会确认过,树原亮次也没有请求过恩赦。他本人直坚持说不记得犯罪时情况。”恩赦科科长说道。
“记忆丧失不能成为停止执行理由吗?”
“这不是该考虑事。关于树原亮情绪是否稳定问题,矫正局已经审查过。”
参事官盯着矫正局局长等三人在执行草案上盖大红印章,看很久。他们已经认可对丧失记忆树原亮执行死刑。作为只负责审查恩赦理由保护局,并没有对矫正局结论提出异议权力。
从恩赦科科长那里回来,参事官开始阅读执行草案。阅读执行草案时候,他知道要想停止执行死刑已经不可能。但是,他还是希望对得起自己职业良心。现在连详细情况都没有掌握,怎能把个人送上绞刑架呢?
尽管如此,参事官在阅读执行草案时,内心经常有那种空虚感又开始袭扰他。所谓恩赦制度真能发挥作用吗?他对此抱有很大疑问。恩赦,实际上是根据行政部门判断,对司法部门下达命令,即对刑事裁判效力进行变更。简单地说,就是可以根据内阁判断,让罪犯免于刑事处罚或给罪犯减刑。有人批判说这是违反三权分立原则,但恩赦制度还是被维持下来。恩赦制度源于种高尚理念:在根据法律单性作出不妥当判决时,用其他方法无法补救误判,而恩赦则可以挽回。这种理念使恩赦制度得到支持。
但是,如果看下现实,就会发现这制度带来都是负面影响。
恩赦大体上分为政令恩赦和个别恩赦两种。
政令特赦是在皇室或国庆国丧时统进行恩赦。昭和六十三年[6]传出昭和天皇病情恶化消息时,就停止切有关执行死刑操作。当时普遍认为,如果天皇驾崩,政令恩赦肯定会下达,而政令恩赦也适用于死刑犯,死刑就不会执行。可以说这是行政方面温情。但是,这种先入之见导致意想不到悲剧发生。当时有几个本来在法庭上直为自己辩护、力争免于死刑被告人,认为政令恩赦肯定会下达,便主动放弃上诉,结果被法官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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