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蔓延出来,渗透进语言,支撑着人类思想。在他布置给学生简单作文练习中,他看到散文各种潜力和美,他渴望用自己感觉到东西感觉来激发学生活力。
可是,在他上第节课上,当例行点名和学习计划这些开场白结束后,当他开始向自己听众和学生自介绍时,他发现自己内心仍然深藏着某种惊奇感。有时,他对学生讲话时,仿佛是站在自之外,观察着个陌生人在给群并不情愿地聚集在块儿人发表讲话;他听着自己平板声音在背诵着准备过材料,从背诵中体会不到丝毫属于自己兴奋。
他在这些课上寻找自己解脱和满足,在这样课上,他自己就是个学生。他能够从中再次捡回自己第天体会到那种发现感,那时阿切尔·斯隆曾在课上对他说,他刹那间就变成另个人,不再是过去那个自己。当他脑子本身在忙着自己课题,当它与自己学习且试图理解其本质文学力量搏斗时,他意识到自己内心某种东西在不断变化;当他意识到这点后就开始从自向外转移,走进包容着他这个世界,所以,他知道,他读过弥尔顿诗歌或者培根随笔,乃至本·琼森戏剧改变着这个世界,而这个世界就是文学主题,能够改变世界是因为文学依赖它。他在课堂上很少讲话,他写论文鲜有让自己满意。正如他讲给这些年轻学生听,从不泄露自己体会最深刻东西。
他开始跟为数不多几个同学熟络起来,他们也在系里担任代课教师。他跟其中两个即戴夫·马斯特思和戈登·费奇成好朋友。
马斯特思是个肤色略微浅黑年轻人,舌头犀利,眼睛温顺。跟斯通纳样,他也刚刚启动博士学位课程,但比斯通纳年轻岁左右。在教师和研究生中,马斯特思以狂妄自大和莽撞著称,大家普遍认为,他最终拿到学位会有些困难。斯通纳想,他可能是自己见过最优秀人,而且对他俯首听命,毫无嫉妒和怨言。
戈登·费奇体魄高大,满头金发,二十三岁时候就开始直奔肥胖。他本科毕业于圣路易斯所商学院,在密苏里大学又尝试修习经济学系、历史系、工程系各种高级学位。他开始攻读文学学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拖到最后可能会在英文系弄份不起眼教导工作。他很快就让大家看出自己是系里差不多最满不在乎学生。可是他在新生中颇受欢迎,而且跟年纪稍大些教员处得相当融洽,跟管理部门职员也处得不错。
他们三个人——斯通纳、马斯特思和费奇——逐渐形成个惯例,星期五总是在哥伦比亚下城区聚会,喝着大瓶啤酒,海阔天空闲聊到深夜。虽然发现那是那些晚上自己所能知道唯社交乐趣,斯通纳还是经常对他们关系感到纳闷。虽然大家处得相当不错,可并没有成为亲密朋友;他们并不吐露心声,也很少在每周聚会之外见到对方。
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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