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发泄到吴兆光身上愤怒换算成热能话,他何止会成为具焦尸,只怕连点骨头渣子都不会剩下。
这种全民皆言可杀社会效应,在魏明军、姜维利和吴兆光身上都有明显体现,而恰恰是这种共性,让三名被害人成为凶手彰显“公平与正义”目标。不可否认是,被害人所有这种舆论背景,大大强化凶手作案动机。在某种程度上,凶手意图与公众情感宣泄需要高度契合。换句话来说,凶手之所为,即是公众之所想。实际上,凶手似乎成为公众意愿代言人和执行者。也许,不仅在凶手心目中,甚至在整个社会视线里,杀死这三个人,虽已触犯刑法,但并不有违道德。于光母亲直唿其为“大侠”,或许恰恰就是这种心念体现。
其三,犯罪手法相似。从表面上来看,这三起杀人案手法各不相同。三名死者分别死于失血性休克、溺死及火灾。然而,透过表面征象,仍可以发现其中共性。
首先,凶手在作案时都戴手套以及帽子,并着意清除足迹;
其次,因每次犯案时都需要携带定数量犯罪工具,例如保险箱、水囊、水桶及油桶等等,凶手疑似驾驶机动车辆前往犯罪现场;再次,部分犯罪工具性质相同。在富民小区杀人案及富都华城纵火案中,凶手都曾用乙醚来麻醉被害人,并用相同(或相似)黄色胶带束缚被害人手脚。值得注意是,在第47中学杀人案中,凶手用木棍敲击方式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而在后两起案件中则使用乙醚。这似乎表明凶手在系列作案中,对作案手段风险及可靠系数进行反思,并有意升级,进而选择更有效、保险手法;最后,凶手在三起案件中,都采用非常不必要繁琐程序来完成杀人。从现场重建分析情况来看,在致被害人死地之前,凶手都已将被害人彻底制服。此时,杀死他们实在是易如反掌。然而,凶手甘愿冒着在现场停留时间过长、随时可能,bao露罪行风险,费时费力地安排非常复杂“仪式”来杀死对方。
于是,魏明军被迫用自己血当作墨水来解题以获得密码。姜维利重回“予宫”并溺死于“羊水”之中,以实现“有能耐你把塞回去”狂言。在吴兆光身上,则几近完美地重现侯永梅被烧死整个过程。
这种“仪式化”现场传达出来意义是,死者曾给他人带来痛苦,最终都报应在自己身上。
以凶手缜密心思,不可能不知道这样个道理:他在现场进行活动越多,留下痕迹物证风险越大。他之所以仍然坚持这做,乃是他希望借此实现所谓“公平”强烈意愿所致。换句话来说,单纯杀死三个被害人,并不能充分满足凶手内心需要。致其于死地,固然是凶手追求目标。然而,相对于死亡这结果,凶手显然更看重死亡形式。而且,通过这些极具宿命感及形式化“仪式”,凶手方面得到某种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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