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什样人呢?
“有个想法,”直在旁懒洋洋地坐着邰伟开口,“相信你也察觉到,每起案件中都有无法解释特征,似乎都与当起案件毫无关联。第起案件中插在死者胸口注射器;第二起案件色情漫画书;第四起案件CD。这似乎都在暗示下个死者特征和作案手法。”
“哦,你说说看。”
邰伟来精神,“其实当得知在第个现场发现注射器之后
破连环杀人案件极为重要。来,这是并案分析依据,二来,也是探求凶手作案动机重要信息。因为它总能很好地反映凶手潜在人格、生活类型和经历,能够在犯罪人、被害人、现场三者互动中找到相应证据。
毫无疑问,凶手在作案过程中,对于犯案数字精心安排,显然不是种巧合结果。在没有掌握更多事实情况之前,对于数字,只能将其理解为种挑衅。而凶手在四起案件中其他些特殊行为,能否被视为是种标记行为呢?
从表面上来看,这些行为似乎具备标记行为特征:第起案件中将被害人王倩肢解,将曲伟强双手斩断并移尸体育场;第三起案件中将手中塞有陶片被害人金巧送回,并附上拍摄死者下体录像带;第四起案件中将被害人辛婷婷皮剥掉。这些行为显然都需要凶手付出额外时间、耐心、技能以及风险,这已经远远超出逃避侦查需要,而是为使凶手自己获得某种满足。
然而,这正是最让方木感到困惑部分。因为上述看起来特征明显标记行为,既无法表明犯罪人持续性幻想升级或变化,也并没有在持续性案件中保持稳定。换句话来说,现有所谓“标志行为”无法充分反映凶手人格和心理特征。
第起案件中,凶手对王倩进行性侵犯,然后将其肢解,按照乔老师说法,凶手将其拼回人形是出于对死者“重新塑造”渴望。杀死曲伟强并斩断其双手是出于嫉妒内在动因。然而现有侦察结果证明“情杀”思路是错误。而现场发现注射器更是无法解释。
第二起案件中,死者是40余岁中年妇女,无性侵犯情节,性犯罪特征并不明显。让人迷惑不解色情漫画书被方木认为是出于羞辱死者动机。现有结果同样不能证明这点。
第三起案件中,死者遭到凶手性虐待致死,录像带和陶片都表现出凶手性心理异常。也反映出凶手对女性身体强烈支配欲。
第四起案件中,死者被剥皮,身边塑料模特则表现出凶手有异装癖倾向。虽然在性心理学角度来看,异装癖会引发性虐待倾向。但是很少听说有性虐待者会转变为异装癖,更难想象个人会在这短时间内从个性虐待狂转变成个异装癖。
如果说这是个人格分裂者话,那他分裂就不是二重、三重问题,很可能是多重。
也许他早晨起床,自己都不知道此刻属于哪个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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