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故意需要主观来判断,由于是主观,不可能有绝对证据,只能是参考证据。为影响法官主观判断,曹云收集大量旁证。
法官可以裁定:王少墙尖案件中,马玉当庭承认自己犯伪证罪,至于言语上修饰和用词,并不能改变这个事实,裁定马玉伪证罪成立。
法官也可以裁定:未有确凿证据说明马玉故意撒谎,从目前辩方提供证据来看,无法判断马玉伪证罪是否成立。按照法律精神,疑罪从无,故而判处马玉伪证罪不成立。
人,也难以看出个人是真醉还是假醉。两次证词不同,完全是因为他自身对醉理解不同。刑案精神是疑罪从无,马玉并没有做伪证,他只是做错证。今年上班年,东唐就有二十七起假证词被认定为错证,而不是伪证。
曹云:法官大人,伪证罪有个基本点:主观故意。主控官完全没有马玉存在主观故意撒谎证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错误鉴定结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伪证罪皆不成立。所以,要求检方撤销对委托人马玉指控。
检方准备显然很不充分,他们认为马玉在上次庭审中认罪,那事实就不需要再进行论证。他们忽略伪证罪形成基本点,那就是主观故意。只要检方定不死主观故意,伪证罪就无法成立。
能对曹云造成威胁有三人,第位是赵少,曹云收集大量资料,为是要干翻赵少。
第二位是林少。假设林少和赵少联手证明马玉撒谎,曹云服输。
最关键位证人是王妻,曹云没有和王妻有任何联系,他相信即使检方找上王妻,王妻也知道怎应付检方。假设曹云和王妻见面,说明情况,或者留有通话记录。再假设检控方是司马落,那反而是落下把柄。
曹云优势在于伪证罪很轻微,没有人会愿意损人不利己去得罪马玉和马家。就本案来说,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没有道德上缺失,反而是马玉为朋友做伪证,表明马玉有道义。所以会帮助检方人,都和马玉或者马家有私人恩怨,既然有私人恩怨,曹云有把握让其证词不成立。
曹云再厉害也得有米下锅。如果马玉在墙尖案庭审中,清楚承认自己罪行,并且说明前因后果,那曹云也回天乏力。
曹云同时也要收集证据,除二十份证词,还有名媛姐妹出庭作证之外,曹云还上交手机检测报告。证明在案发后,马玉做笔录前,马玉上网搜索醉酒标准是什?醉酒不省人事是喝多少?身体感觉冷是醉还是没醉。进步说明马玉没有判断个人是否完全喝醉能力。当然,这些是事实存在,所以曹云才上交。如果事实不利马玉,曹云就不会提这件事。
即使这样,最后马玉是否有罪还取决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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